(2017)皖13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文连与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文连,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26号原告:司文连(联),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涛,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尹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文连与被告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73元,由原告司文连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卓刘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