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素华与洪艳、吕敬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华,洪艳,吕敬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74号原告:赵素华,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洪艳,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吕敬虎,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系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庄孜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赵素华与被告洪艳、吕敬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