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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素华与洪艳、吕敬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华,洪艳,吕敬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074号原告:赵素华,女,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洪艳,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吕敬虎,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系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庄孜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赵素华与被告洪艳、吕敬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