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89号罪犯陈亚,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5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3月29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又于2014年7月31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亚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亚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被严管一次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