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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赣州智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赣州智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204号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宁都路2号赣州花园国际酒店商务公寓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146721172。法定代表人:邓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智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12#2号店铺。组织机构代码:34318267-8。法定代表人:肖大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智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天明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