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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与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86号申请人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L1267264-0。法定代表人郝海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丰,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生,住辉县市。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申请执行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北京康吉龙体育健身中心借款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执行费174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丰履行案款25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经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