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高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