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某某、杨某某与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02执1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