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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某某、杨某某与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02执1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