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雪峰与陈彩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峰,陈彩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475号原告:郑雪峰,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彩霞,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峰与被告陈彩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雪峰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雪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峰撤回对被告陈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雪峰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