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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6、张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229号原告张某1,男,1948年5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2,男,6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3,女,64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4,女,62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5,男,5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6,男,54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以及张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