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与周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周志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109651050D负责人杨近冬,该行行长。被告:周志强,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吴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诉被告周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勇人民陪审员 李洪岩人民陪审员 赵洪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