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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与张龙生、崔善灵、刘凤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张龙生,崔善灵,刘凤平,张永财,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恢4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张龙生,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崔善灵,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凤平,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永财,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于莉,女性,住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9月30日的(2015)朝执字第00951号执行案件判决,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吉0104执恢4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号:×××[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善灵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善灵所有的房产证号:×××(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