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子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子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子文,男,1994年2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子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罗子文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罗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罗子文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车行至梅州市梅江桥头北端路段时,因转弯过快与梅江桥头北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子文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mg/1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子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罗子文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罗子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子文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子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子文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罗子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子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睿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