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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开辉、杨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辉,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陈开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证件号码130634197109101110。申请执行人陈开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证件号码130634197109101110。被执行人杨彬(杨斌)被执行人杨彬,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杨彬,地址定州市。陈开辉、陈开辉与杨彬(杨斌)、杨彬、杨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彬(杨斌)、杨彬、杨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开辉、陈开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彬(杨斌)、杨彬、杨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开辉、陈开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彬(杨斌)、杨彬、杨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开辉、陈开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