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段连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段连玉,薛文荣,田传敬,刘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段连玉,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薛文荣,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传敬,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相宝,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连玉、薛文荣、田传敬、刘相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连玉、薛文荣、田传敬、刘相宝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