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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656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光明路新大陆小区22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93043D。法定代表人:王思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倩,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源书 记 员 毛孟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