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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冉启坤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启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89号罪犯冉启坤,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土家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启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4797.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冉启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冉启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4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冉启坤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启坤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启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启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