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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桂某、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大源镇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君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8月31日,汉族,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桂某申请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李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李某应支付申请人桂金坤案款1926586元,承担执行费21666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三套房产,暂不宜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源风景区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鹰潭市道都旅游有限公司;李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02执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