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爱双与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双,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701号原告:任爱双,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宽,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刚,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爱双与被告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任爱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爱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爱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任爱双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