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石清明、李革兰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清明,李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清明,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革兰,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石清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清明、李革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清明、李革兰在本院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