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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聪聪与熊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聪聪,熊惠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1243号原告:钱聪聪,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熊惠卫,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钱聪聪诉被告熊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熊惠卫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钱聪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惠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熊惠卫向原告钱聪聪借款5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无果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熊惠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聪聪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700元,由被告熊惠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明审 判 员  邵宏星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