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叶一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叶一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青田县。法定代表人:吴心毅,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系该行员工。被告:叶一毅,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叶一毅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