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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印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印明,孙喜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10号原告:戴印明,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孙喜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戴印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戴印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戴印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高兆褀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