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印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印明,孙喜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10号原告:戴印明,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孙喜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戴印明与孙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戴印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戴印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高兆褀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