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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学明与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明,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364号原告:林学明,男。被告:罗强,男。原告林学明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林学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学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学明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