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学明与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明,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364号原告:林学明,男。被告:罗强,男。原告林学明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林学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学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学明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