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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光会与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会,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陈光会,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光会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8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光会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欧曼美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会尚有债权4139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