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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志国、刘畅、李淑云申请宋连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李淑云,王国志,宋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95号被执行人王国志,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刘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李淑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宋连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王国志、刘畅、李淑云与宋连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4862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49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