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志国、刘畅、李淑云申请宋连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李淑云,王国志,宋连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95号被执行人王国志,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刘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李淑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宋连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执行王国志、刘畅、李淑云与宋连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4862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49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