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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奥特洗福莱干洗店与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张军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奥特洗福莱干洗店,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张军伟,杨长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00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特洗福莱干洗店,经营场所: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何丽,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张阁镇木兰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被告:张军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长征,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特洗福莱干洗店诉被告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张军伟、杨长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