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83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自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结识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沙路21号谊佳美便利店的店主蔡某某,熟络之后经常会在被害人蔡某某的便利店内帮其收银。2017年5月3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被害人蔡某某对其疏于防范,趁机在便利店内共实施了十三次盗窃,窃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约人民币500元。2017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谊佳美便利店内被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次数多达13次,未缴赃,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0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