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岩与侯景江、商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侯景江,商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18号原告:李岩,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干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长道胡同1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景江,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号。被告:商德平,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景江(系被告商德平之夫),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路***号。原告李岩与被告侯景江、商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始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暂计1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二被告(夫妻关系)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在原告李岩处借款70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被告侯景江给原告李岩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审理中,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侯景江、商德平于2017年11月9日前共同给付原告李岩借款7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0日始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被告侯景江、商德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