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群明、柯海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明,柯海宇,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群明,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柯海宇,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军,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庭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3号门附近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陈某1停在此处的1部金洪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低价卖给郑某2(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2.2017年3月15日晚,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3号门附近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朱某停在此处的1部宗申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低价卖给被告人陈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6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3.2017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售楼部附近的停车场内偷走1部新宝牌男士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以人民3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陈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暂扣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4.2017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3号门附近的停车场内偷走1部组装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暂扣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5.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中路绿洲手机城门口的停车场,将被害人余某停在此处的1部豪爵牌女士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3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余某。6.2017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黄群明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售楼部附近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谭某停在此处的1部宇锋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二、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军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郑坂村内一私人鞋厂内,以人民币1000元低价购买“阿边”(另案处理)让其维修的1部铃木牌海王星系列女士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郑某1于2016年12月19日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小区14号楼楼下时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6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1。2.2017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军在自己的摩托车维修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低价购买了被告人黄群明于同月17日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售楼部附近停车场偷的1部新宝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3.2017年3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军在自己的摩托车维修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低价购买了被告人黄群明于同月17日伙同被告人柯海宇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广场3号门附近停车场偷的被害人朱某1部宗申牌男士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6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陈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3、郑某2的证言,被害人余某、郑某1、谭某、陈某1、朱某、陈某2的陈述,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录像,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陈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军明知是赃物而低价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8516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犯盗窃罪成立,指控被告人陈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陈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均已被追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群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柯海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军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新宝牌男士二轮摩托车一部、组装助力车一部,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五、责令被告人黄群明、柯海宇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荣汉蔡欢欢附:本案引用主要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