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龙震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268号被执行人龙震宇,曾用名龙春雷,男,1976年4月2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住黎平县。被执行人龙震宇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黔262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震宇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震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龙震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东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