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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钟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钟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07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负责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偌涵,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晓红,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钟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