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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被执行人:王海山,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利息、罚息以及案件诉讼费用(暂计454090.43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王海山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执3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