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环境保护局,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2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赵醒,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德良,男,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住所地鸡西市环境监察支队。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事项,罚款人民币302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勇审判员  潘冬梅审判员  王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