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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龙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龙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龙发,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曲靖市会泽县人,小学文化,住曲靖市会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龙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柳时飞、被告人董龙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董龙发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川区凯通北路某氏酒楼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龙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龙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董龙发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龙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现场辨认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指派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董龙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龙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龙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友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