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奥林匹克花园H7幢2单元2层20202号房屋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预抵押、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并承担上述手续的办理费用。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4000元。四、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被告陈某购买房屋所缴纳的首付款10000元以及按揭贷款本金4852.8元,共计14852.8元。案件受理费4441元由原告陕西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1元,被告陈某负担4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奥林匹克花园H7幢2单元2层20202号房屋的相关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73717.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