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黄加荣与陈世林、申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荣,陈世林,申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1102号原告:黄加荣,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林,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申慧娟,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黄加荣与被告陈世林、申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世林、申慧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2.判令被告陈世林、申慧娟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加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林、申慧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2年12月6日,被告陈世林向原告借款现金21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载明“今借黄加荣现金贰拾壹万元正”。借款后至今,被告陈世林未偿还任何款项。另查明,被告陈世林、申慧娟于1997年11月3日登记结婚,至2016年10月24日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黄加荣持有被告陈世林向其出具《借条》,系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一般不能轻易推翻。原告依约出借21万元,被告陈世林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主张自诉讼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陈世林、申慧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世林、申慧娟共同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林、申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加荣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陈世林、申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津津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陈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