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金动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杨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动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杨宏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204号原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冯剑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谢东,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辉,女,该公司驻新疆办事处主任,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乌鲁木齐金动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吴菲菲。被告:杨宏远,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金动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杨宏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金动脉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杨宏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9.6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189.65元。审 判 长 袁俪荣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葛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