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明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富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明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富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明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66-1号B栋19-4,组织机构代码67336312-1。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富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重庆明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富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明秀公司上诉称,其与刘富华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刘富华诉称,其于2016年3月9日入职明秀公司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明秀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被明秀公司安排至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翠湖天地5号楼进行样板房作业,在2016年3月12日作业过程中受伤,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此后经鉴定其为伤残玖级。现刘富华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明秀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22余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