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灏与秦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灏,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王灏,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泗洪兽医站医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秦艳,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4)洪民初03583号民事调解书,秦艳同意应偿还王灏20000元及利息,担保款43565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3565元,余款40000元从2015年3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800元,逢1月多偿还400元,直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45元,由王灏负担。经申请执行人王灏申请,2017年4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秦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冻结秦艳农商银行和工行帐户共2400元左右,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秦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灏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文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