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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焕英诉被告卫江恒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英,卫江恒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963号原告郭焕英,女,194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44********,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自来水公司南楼。原告卫江恒(曾用名卫恒),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南里信村。原告郭焕英诉被告卫江恒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焕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被告卫江恒悔过,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桑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