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焕英诉被告卫江恒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英,卫江恒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963号原告郭焕英,女,194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44********,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自来水公司南楼。原告卫江恒(曾用名卫恒),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南里信村。原告郭焕英诉被告卫江恒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焕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被告卫江恒悔过,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桑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