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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海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海发,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林海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林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64.03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林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25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12438元,由林海发负担。现林海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海发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海发名下无房产、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08月09日,被执行人林海发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1辆,在我市23个银行账户共有存款797.8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鸣俊审判员  仲伯君审判员  殷仁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凌稼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