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830号原告: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瑞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勇,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慧谷1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赵志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女,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巴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赵飞舟。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八号。法定代表人:孙靖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仪陇县柴井乡肖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