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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亲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亲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亲望,男。本院在执行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亲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2014)武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执行标的7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已执行和解,依法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安伟签发:
 
 
 审核:
 
 
 拟稿: 
 
 
(2017)陕043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功县普集镇后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俱明君,系该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2213295-7。委托代理人张迪,系该社干事。被执行人李亲望,男,1973年2月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亲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2014)武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执行标的7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已执行和解,依法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龙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方智勇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朱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