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本昌与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侯锡财赔偿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邵本昌。被执行人: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锡财申请执行人邵本昌与被执行人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锡财赔偿一案,(2015)宽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吉0103执恢15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