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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仇胜双、徐金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洪,仇胜双,徐金波,仇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582号原告:张永洪,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筱,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胜双,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徐金波,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仇雄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张永洪诉被告仇胜双、徐金波、仇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永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洪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