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章卫与被申请人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25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章卫,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任翔,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张章卫与被申请人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晋0823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任翔在闻喜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款1.5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张章卫于2017年8月8日以与被申请人任翔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章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翔在闻喜县邮政储蓄银行1.5万元工资款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张章卫提供的担保人张永来所有的在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