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善富与山东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富,山东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455号之一原告:王善富,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山东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职务:董事长。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善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莱城区大桥北路xx号xx号楼北xxxx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xx**号。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9日。如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