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永健与明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健,明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18号原告:黄永健,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明文秀,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黄永健诉被告明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明文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明文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健撤回对明文秀的���诉。审判员 胡婷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