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中秋与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中秋,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中秋(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杨溢。本院在执行于中秋与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购物款880元、赔偿金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洲新城支行账号xxx的账户内存款。2017年8月8日,被执行人重庆八珍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于中秋购物款880元、赔偿金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6.88元(2017年7月28日前的)、案件受理费2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