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8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白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