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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8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白志军 关注公众号“”